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 一学期中所有考试课程全部不及格者(特殊情况,经本人同意可以降级学习);
2. 一学期中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已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不及格者;
3. 连续两年被迫留级或被迫降级者;
4. 因患病不能继续学业而拒不休学者;
5. 一学期中缺课时数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6.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者;
7.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因以上原因退学者,由国教学院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执行。
退学留学生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留学生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的留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被开除的留学生,一律不发给肄业证书及退学证明。
2. 被动退学的留学生复学申请原则上不予以受理。
3. 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其所缴费用不退还。
4. 退学者应在离校前办好各类退学手续,包括校内的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